近日,六安市民孙先生向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 反映称,其在安庆市宿松县挥武超市买到假冒“贵州茅台酒”,历经私下协商、行政举报、民事诉讼,耗时两年多,目前针对侵权事实认定、处罚裁量尺度、民事判决结果等核心问题仍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则拒绝披露案件更多细节。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11箱“假茅台”引起争端
孙先生称,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其多次在宿松县挥武超市购买贵州茅台酒,目前家中还存放82瓶,购酒款项直接转账至超市实际经营者马某、程某夫妇账户,累计转账金额22万余元。
2024年上半年,因亲友托购,孙先生再次向该超市订购20箱53度500ml装贵州茅台酒,对方表示库存不足,先行供货11箱。该批酒交付后,经咨询专业人士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双方随即就此事展开交涉。
经多次协商,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孙先生将11箱涉事茅台酒退回超市,马某、程某赔偿其15万元。2024年5月24日,马某就赔偿事宜出具欠条,约定当日支付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孙先生称,首笔10万元赔偿款已按期到账,但剩余5万元到期后,马某拒不支付,且否认曾向其销售问题酒品。
2024年11月,孙先生分别向宿松县公安局下仓派出所、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材料。当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挥武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店内发现有数瓶标注“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就相关涉嫌商标侵权线索开展后续调查。
由孙先生提供的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显示,马某认可案涉11箱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交易事实,称该批酒从安庆市一家门头带有“双利”字样的批发商处进货,进货价975元/瓶,销售价1000元/瓶,11箱共66瓶,货值总计6.6万元。
笔录中马某同时承认,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也未留存该批次的进货单据,因此前与该供货商交易“反响尚可”,便疏忽了查验义务。关于货款结算,马某表示,该11箱酒孙先生并未当场付款,仅出具欠条,截至案发仍未结清,退回的11箱酒已送回供货商处。
行政处罚历时近一年半
孙先生表示,由于报案后长期未出具处理结果,其多次前往宿松县市场监管部门与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沟通,两部门就案件是否移交说法不一。“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我,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却说案件未移交,事件一度陷入僵局。”孙先生说道。
2026年1月,孙先生提交针对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市监处罚〔2025〕275号)。孙先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处罚结果,孙先生认为处罚力度偏轻,与违法行为程度不相匹配。孙先生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而涉事超市违法经营额为6.6万元,5万元罚款仅处于法定区间极低水平。
此外,孙先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曾于2021年3月因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商品被行政处罚。“这属于5年内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应当从重处罚。”孙先生说道。
根据孙先生提供的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已退货退款、举报人未实际支付货款、家庭经济困难”列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市场监管部门称案情复杂
孙先生于2025年3月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马某、程某销售问题酒品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4.65万余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裁判观点包括:孙先生送检的82瓶茅台酒,无法证实即为从马某处购买的案涉11箱酒;孙先生购买茅台酒包含投资升值、招待等用途,并非完全用于生活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认定范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明知是侵权酒品而故意销售,不构成欺诈;双方达成的15万元赔偿及退酒约定,实质为合同解除协议,且已部分履行。
一审宣判后,孙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孙先生目前仍持有异议。其认为,法院将收藏、社交等用途排除在“生活消费”之外,限缩了消费者的法律定义;食品药品纠纷中应由销售者举证证明商品货源合法,判决将举证责任过多分配给消费者;马某自愿达成高额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部分款项,应视为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认,判决认定“无欺诈”与赔偿事实存在矛盾。
近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此案案情较为复杂,除市场监管外,还有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参与,但具体情况不能透露。随后,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宿松县公安局办公室、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政治处等多个部门,均未获得正面回应。
截至发稿,双方争议仍未平息,事件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孙先生提供的由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孙先生家中的其余茅台酒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刘珍
来源链接:https://www.ahcaijing.com/html/2026/baoguang_1102/666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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